就业指导

就业指导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就业指导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发布: 2018-12-19 14:06:31 作者: 就业办公室 点击: 101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16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校区地址
曲阜高铁校区(孔子故里)
电话:0537-4507998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曲阜东高铁站西200米孔子大道1号
曲阜石门山校区(孔子故里)
电话:0537-4507999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风景区远大路
曲阜蓼河校区(孔子故里)
电话:0537-3737136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文盛路蓼河风景区
邹城校区(孟子故里)
电话:0537-3737137
地址:山东省邹城市仁和路中段职教园区
自媒体矩阵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抖音

招生办公室
电话:0537-4507999
电话:0537-7023999
电话:0537-7383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