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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 2018-12-19 13:51:00 作者: 就业办公室 点击: 125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全名为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英文名称:是由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和历届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促进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扩大母校影响,继承和发扬母校传统,为祖国繁荣、母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团体,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山东省曲阜市北郊石门山国家森林公园(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内校企合作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增强校友与母校的情感;

(五)搜集、整理校史资料,编印《校友通讯录》等内部交流资料。

(六)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就读于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学生;曾在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受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聘请的兼职教师、名誉教师和被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授予名誉称号者;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即为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校友总会或校友分会提出申请并登记;

(二)校友总会常务理事会或校友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产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对母校工作及校友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贯彻本会的宗旨;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母校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经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聘请对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担任名誉职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校友大会或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由校友大会或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现任或前任校领导及重要的学长可出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推荐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学校委派。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组织总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指导设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
(六)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受其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具体指导各地校友分会筹建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按区域(省、市、地区)建立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本会指导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校友分会
第十八条 各地以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或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分会名义建立的校友会均为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的分会,在总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校友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确定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由各地校友分会确定,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地校友分会筹措的经费由各校友分会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校友分会平时可自行开展活动,总会有重大活动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各地校友分会会员均为校友总会的自然会员。

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资助;
(四)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校友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修订,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总会自动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原因,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后终止活动。总会终止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总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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